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提出的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要求,市科技局在借鉴深圳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政字〔2021〕7号)
(三)《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
三、补助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纳入肇庆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已建立研发机构,并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统计工作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是在肇庆市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上一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且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四、补助标准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经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当年全市所有申报企业研发实际投入总额)。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属年度缴纳入地方库所得税额度,且单个企业年度内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由市科技局编制发布补助资金申请指南,企业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
(二)现场核查: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现场核查企业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情况、研发机构建立情况,并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核实:市科技局对集中报送的企业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