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火炬区“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瞪羚”企业是指经中山市火炬区认定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中山市火炬区“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实行独立核算,经营3年或以上,且近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千万元(含2000万元)至10亿元内,且近三年第一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国家1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件,且知识产权须于申报前一年取得。
(六)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3%。
(七)企业复合增长率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40%;
2.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30%;
3.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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