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加快打造新材料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新材料产业集群,现组织开展东莞市新材料产业园(2024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正式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17:30。
二、受理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将新材料产业作为重点内容。
(二)具有良好的产业承接条件,园区中试及研发性厂房或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且基本建成并可以投入使用,可用于新材料企业招商用途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三)按照厂房定位区分,具体条件如下:
1.中试及研发性厂房:单栋单层厂房面积一般不低于800平方米;首层层高不应低于5.5米,二层以上层高不应低于4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000公斤/平方米,二层以上楼面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
2.生产性厂房:单栋单层厂房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首层层高不应低于6米,二层、三层层高不应低于5米,四层及以上层高不应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500公斤/平方米,二至三层楼面荷载不低于750公斤/平方米,四层及以上楼面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
(四)园区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五)园区土地及地上物业权属清晰,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实施计划或五年专项规划。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应与园区产权主体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园区使用功能。
(六)园区具有运营管理主体,运营管理主体须完成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专业管理团队,园区运营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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