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2号),现将组织申报2023年度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材料提交申报时间:2024年5月17日至6月30日。
二、申报范围
(一)海珠区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的工业企业;
(二)海珠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运营,且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都市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三、申报基本条件及类别
基本条件:
企业商事登记、纳税地、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申报类别:
(一)申报“企业发展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为: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奖励的企业为:在基准年度后,首次在我区规上制造业、供应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二)申报“产业用房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位于符合条件“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
2.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
(三)申报“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或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被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四)申报“园区产业集聚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产业园”运营企业,产业园运营方有专业招商团队,有成熟招商运营方案,与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2.申报奖励时已出租产业园面积中工业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计容面积)占比超过60%。
3.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年度增量10家以上。
(五)申报“创新发展项目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申报主体应为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者上年度产值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
2.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
3.申报项目应为符合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项目在海珠区内有实际产业用房用于企业生产制造。
四、奖励措施
(一)企业发展奖
做大做强都市工业规模,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平均增速的,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新迁入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二)产业用房补助
对新落户产业园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
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搬迁进入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连续3年按照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
(三)“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
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四)园区产业集聚奖励
鼓励产业园运营机构通过“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实现都市工业产业集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年度增量每达到10家,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以此累计,每年每家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创新发展项目扶持
通过专家组评审方式,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连续3年给予产业用房补助(含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助金额为项目上年度在海珠区内实际产业用房租金总额的50%,单个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前述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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