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等要求,为做好2025年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地市于6月30日前将项目入库情况正式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二、支持对象
(一)绿色循环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及粤港清洁伙伴项目。
(二)不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期间,经查询发现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 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存在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单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3个月尚未完成验收,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不得申报。
(四)不得多头申报和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五)已获得过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三、支持范围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地市辖区内已建成的(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再生利用)项目,(3)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4)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过程中实施的固体废弃物减量化项目。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或“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再支持。(注意:只要获得过该类别奖励,即使从普通标志升级为优越标志,也不再属于支持对象)
四、申报条件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完工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含)至2024年6月20日(含)之间。
项目设备投资额: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不低于6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不低于300万元。
项目设备投资额是指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投资额(不含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且应遵循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从小原则。
综合利用能力: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1万吨/年,(3)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4)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
节能审查:如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
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23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或“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
五、支持方式
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项目单位。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珠三角地区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0%,且下限不低于60万元,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直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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