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荔湾区科技企业、科创载体、研发机构发展,更好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为努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支撑,根据《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荔科工信规〔2023〕3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24日。
二、扶持对象
符合《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规定的在荔湾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一)高企认定奖励
2.扶持标准:
(1)申报单位成功通过 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单位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经核定的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高企落户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属于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迁出荔湾区后又迁回的高企,不享受本条款。
2.扶持标准:
(1)对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高企成长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
(2)申报单位为非“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2022年5月以来成长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
(3)贷款用途为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等;
(4)同一笔贷款已享受省、市、区类似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2.扶持标准:
(1)按企业上一年度贷款产生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
(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执行。
(四)研发投入奖励
工作补贴
1.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是注册在荔湾区的纳统单位,2023年研发费统计填报数在5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1)研发费当年合计数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工作补贴。
(2)研发费当年合计数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工作补贴。
(3)研发费当年合计数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工作补贴。
(4)研发费当年合计数在2亿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工作补贴。
(5)工作补贴包含对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由该单位统筹分配,统计人员享受补贴合计比例应不低于50%。
增量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是注册在荔湾区的纳统单位,2023年研发费统计填报数在5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1)纳统单位经核定的当年研发费减去上一年度研发费的差额增量,按差额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纳统单位研发费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近两年平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在200万以上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增量奖励包含对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奖励,由该单位统筹分配,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享受奖励比例合计应不低于50%。
纳统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科技创新载体奖励
认定奖励
1.申报条件:
(1)2023年被认定为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单位。
(2)2023年新登记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单位。
(3)2023年新登记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2023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单位。
(4)2023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单位。
(5)2023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2.扶持标准:
(1)对被认定为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有效期一年,每年重新评定。
(2)对新登记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登记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逐级进行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已享受区级相关政策扶持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不重复享受本项条款。
绩效奖励
1.申报条件:
(1)2023年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单位。
(2)2023年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加速器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5万元。
(2)对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加速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是注册在荔湾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
2.扶持标准: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同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培育奖励
1.申报条件: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业首次通过 的单位
2.扶持标准: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业首次通过 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该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招科引智奖励
1.申报条件:
(1)科技服务机构2023年度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荔湾的;
(2)科技服务机构2023年度引进落户的高企为“四上”企业的。
(3)科技服务机构2023年度引进的高企需要复审的,复审通过则给予奖励。从荔湾区迁出后又迁回的高企,则不给予奖励。
(4)科技服务机构2023年度引进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
(5)科技服务机构引进高企和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应提前15天向区科技部门报备。
本条款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目录内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科技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荔湾的,按每家3万元给予奖励;引进落户的高企为“四上”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当年引进的高企需要复审的,复审通过则给予奖励。从荔湾区迁出后又迁回的高企,则不给予奖励。
(2)科技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引进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按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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