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7日
(联系人:雷春华,联系电话:88334525)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荐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接具体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的审查和推荐等事项。
第三方机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度通知,组织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中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要求、评价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价结果并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条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点)所列情况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14年发布的《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中经信〔2014〕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通知原文: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