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13:44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9日

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肇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财政科技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包括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以及其他科技领域未列事项。

  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活动。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划、政策,在本市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资助方式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事前资助类项目,是指经第八条项目确定程序被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事前支持(资助)的项目;

  (二)事后补助类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其研发费用或者绩效等进行审核或者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的项目;

  (三)奖励补助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条件进行审核,给予奖励或者配套补助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确定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的基本程序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各类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或者工作实际,确定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主动组织优势单位牵头开展。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市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应当对申报期限、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基本内容予以明确,其中,申报期限一般不少于20天。

  第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肇庆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国际合作项目、基础研究及软科学等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性研究和前沿探索性研究等课题可以适当放宽;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若项目负责人非申报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报单位约定投入申报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科技统计、成果登记、研发费管理等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有负责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以上(含2项)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

  (七)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将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八)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我市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注册材料;

  (四)合作协议(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

  (五)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科技局应当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对申报材料逐步进行精简,减轻申请人负担。

  第十  形式审查为材料审查。市科技局会同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单位资格、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下列情形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要求,逾期未补正相关材料的;

  (二)申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基本条件要求的;

  (三)申报单位违反申报指南申报限制规定的。

  第十市科技局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选择评审方式。评审方式分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及现场评审等。

  市科技局要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市科技局负责建设市科技专家库,并建立科技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入库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十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开展项目现场考察或者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  市科技局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和考察核查结果,经局集体研究后确定项目拟立项计划。

  第十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计划,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对项目有异议,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实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市科技局反映。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拟立项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不公开情形规定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报批;批准后发布项目立项公告,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对事前资助类项目,县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约定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逾期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签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逾期说明材料。理由充分的,可以继续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的签订;理由不充分或者逾期超过3个月未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市科技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合同书(任务书)所列内容应当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专家论证及预算评审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调整。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事后补助及奖励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补助资金应当由用款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不适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及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

  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者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局及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后续支持。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按照财务规则使用资金,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项目组成员。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对确需调整、终止或者撤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作出细化规定,明确相应条件和程序,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合同书(任务书)开展项目验收,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人员培养或者成果形式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事项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对项目验收原则、申请时限、组织形式、申请资料、验收标准、验收结论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对于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等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者因未履行责任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无法完成,而最终项目被强制终止的,市科技局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为科研失信,并按照《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十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科技局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适时补充、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条款,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合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合理开展对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于遵守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内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对于疑似违反项目合同或者调整项目合同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国家和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监督结果、整改情况、绩效评估和评价以及诚信分级评价,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当严格落实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专业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正式施行后,《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肇科〔2017〕60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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