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5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惠州市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请于9月9日前报送创新型中小企业书面推荐文和评价汇总表,需加盖公章,以及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各一份至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请于10月11日前报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书面推荐文和汇总表、复核汇总表,需加盖公章,以及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各一份至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应在惠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三、组织实施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按照《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规定,企业应先被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才能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申请。
(三)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本次复核对象为我市2021年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非本批次的请勿申请复核。参加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不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申请。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复核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审查合规经营情况。市工信局按要求组织复审后上报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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