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4〕61号)精神,按省商务厅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现就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相关企业于2024年8月30日下班前提交申报材料。
二、奖励主体
符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规定,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三、奖励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对在东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下同)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对经广东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我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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