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肇科〔2024〕15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所有申报单位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至10月21日下午5时。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肇庆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医院。重点发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积极申报。每家企业、科研机构和医院等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个工程技术中心,已建有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高校、科研院所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且同一高校当年认定不超过2家工程中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申请认定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东部板块地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10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西部板块地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5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2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的申报单位。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项,西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1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西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5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少于10人,西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40%。
(五)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技术中心的,应与参与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四、扶持政策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给予择优支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技术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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