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广州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信部规函〔2024〕154号)等文件要求,现发布《广州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系统于10月12日9:00开放申报,10月25日18:00关闭申报通道,企业须在10月25日18:00前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网上首次提交;若项目被退回修改,须在10月28日18:00前提交,此后系统将关闭提交通道。
二、支持范围
支持汽车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以及装备工业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示范项目,以“点”上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开展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示范为主要内容,加快数智技术、绿色技术以及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三、支持方式与申报要求
分“点线面”三种方式支持汽车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以及装备工业开展新型技术改造。同一单位仅可申报一个项目,且仅可选择“点线面”中的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支持资金分别在2024年评价期后、2025年评价期后以及项目验收后进行拨付。项目各阶段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奖励资金预算额度与实际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等按规定确定。
(一)“点”上项目支持方式与申报要求
1.支持内容
支持“点”上项目在项目投资期内开展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加快应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哑”设备改造,部署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控制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制造单元、加工中心、产线等全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探索柔性生产、共享制造、虚拟制造等新业态和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制造新模式。支持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改造,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应用,建设绿色工厂。
2.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点”项目承担单位,按不超过项目申报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事前事中补助,优先补助已有投入的项目。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项目核定投入总额核算应获补助总额,并按规定拨付剩余补助或收回多拨付的资金。
3.申报要求
(1)项目在广州市内实施,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项目单位是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汽车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或装备工业的制造业企业(含在广州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3)项目单位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失信惩戒主体名单。
(4)项目应在2026年12月31日(含)前完工。
(5)在项目投资期内预计总投入不少于7000万元(不含土建),且内外网改造及软件类投入不得少于100万元。
(6)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等必要审批(审查)手续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的完备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项目单位做出说明,见附件2-1)。
(7)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8)鼓励在2024年评价期内已有投入的项目积极申报。若项目在2024年评价期有投入,应参照本通知“四、阶段性评价要求”,同步提交阶段性评价申请。
(9)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工信领域其他方向财政资金(竞争性)的支持。
(二)“面”上项目支持方式与申报要求
1.支持内容
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高新区等科技产业园区聚焦主导产业,组织重点企业在项目投资期内开展数字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建设,引导园区内其他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技术改造。鼓励科技产业园区建设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算力等基础设施,推进人工智能工业大模型垂直应用,构建集成互联、智能绿色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转型能力中心,培育数字化转型专业化服务商,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评估诊断、场景培育、技术验证等公共服务。
2.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符合要求的“面”项目承担单位,按不超过项目申报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事前事中补助,优先补助已有投入的项目。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项目核定投入总额核算应获补助总额,并按规定拨付剩余补助或收回多拨付的资金。
3.入库要求
(1)“面”项目申报单位应位于某一园区(开发区),并在申报截止日前获得所在园区(开发区)的管委会推荐。
(2)项目在广州市内实施,并在申报之日前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单位是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汽车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或装备工业的制造业企业(含在广州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4)项目单位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失信惩戒主体名单。
(5)项目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工。
(6)在项目投资期内预计总投入不少于1亿元(不含土建),且内外网改造及软件类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
(7)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等必要审批(审查)手续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的完备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项目单位做出说明,见附件2-1)。
(8)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9)鼓励2024年评价期已有投入的项目积极申报。若项目在2024年评价期有投入,应参照本通知“四、阶段性评价要求”,同步提交阶段评价申请。
(10)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工信领域其他方向财政资金(竞争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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