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周期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
二、评估流程
1.材料填报。工程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2.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基本信息,专业机构对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3.专家评议。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4.结果公布。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三、取消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1. 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2.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3. 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4. 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5. 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6. 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7. 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8.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9. 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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