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2024-10-12 10:44
来源: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组织开展2025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18时,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配套申报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11月4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到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项目申请的纸质材料。
 

  二、资助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每年度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其他项目无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

  2.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3.智能化改造项目

  事后奖补。根据项目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档资助,评价等级达到三级、四级及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5%、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均为5000万元

  4.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5.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

  事后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6.“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每年度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

  7.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其中,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8.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9.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10.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11.“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

  事后奖补。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增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事后奖补。对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绿色化改造项目、“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

  以上12类项目的实际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2025年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新成立企业,其控股母公司符合前项规定且所属行业大类相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除外);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五)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如下:

  (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

  1.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2.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新产品销售额是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3.智能化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三级及以上等级。

  4.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申报单位已实现通过信息化系统(如MES系统)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且至少以数字化手段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

  (5)申报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等3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6)申报“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的,项目应已纳入“全国‘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项目库资源管理系统)”。

  5.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

  (1)申报单位为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工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20%;

  (4)申报单位与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签订了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项目已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

  (5)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三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6.“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

  (1)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软件、系统集成、公私有云等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其中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申报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子公司的服务收入都可作为集团公司服务收入进行核算。服务收入包括工业设计、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供应链管理等直接服务收入;个性化定制等间接服务收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生产性金融等综合服务收入。

  注:对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绿色化改造项目、“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可叠加申请,且单个企业每年度每个类别仅能申报一个项目(其中,绿色化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方向

  7.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

  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

  8.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4)申报单位产品或服务技术先进、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典型工业互联网应用案例,前2个自然年申报单位直接与10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且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9.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

  (1)上一年度行业协会、企业等在深圳举办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峰会、论坛和大赛等重大活动;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10.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工业领域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4)平台取得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

  11.“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

  申报单位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数字领航”企业和5G工厂试点示范。

  (四)融资支持方向

  12.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1)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2)申报单位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利息;

  (3)申报单位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实施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且项目名称应与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名称相一致;

  (4)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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