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359号),经自主申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中央企业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和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以公布。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不断健全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切实提高保护能力和水平,持续推动工业遗产传承、利用,使其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绽放新光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产业函〔2017〕58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产业函〔2018〕417号)同时作废。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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