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东 有限公司致力于提供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知识产权体系贯标、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服务,及时为企业输送最新科技项目资讯,让企业能快速获取最有价值、最新的科技项目内容,助力企业发展。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市创新能力,东莞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一)申报单位填报材料:常年均可填报;
(二)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每年2月、8月1日-20日;
(三)纸质材料受理:每年2月、8月25日前。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企业类
(1)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
(2)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未达到2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申报,需满足近三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或累计获得融资达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获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学位或本科学位且具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7)获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8)申报数量: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公益类
(1)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近五年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近三年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
1、企业类
(1)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
(2)定位及目标清晰,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东莞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近三年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或取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8)申报数量:;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重点实验室。
2..学科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近三年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近五年取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近五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近三年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三、奖励政策
(一)东莞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奖励
(1)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广东省研发机构配套奖励
(1)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2)广东省重点实验室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资助和绩效评估奖励的,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对获得省级和市级绩效评估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3)广东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奖励
对牵头组建广东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单位,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4)如果其他广东省级研发机构,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三)国家研发机构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类立项(认定)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国家资助标准或省级配套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如有其他国家研发机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国家资助或省级配套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绩效评估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