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关于2016、2017年国家 企业奖补资金的公示

2018-03-1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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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精神,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等有关规定,对2016、2017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进行奖补,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结果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公示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注:因首次认定(本次认定前从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重新认定奖补标准不一致,且国家 已开展10年,企业更名时常发生,是否为首次认定不一定完全准确。若非首次认定的企业确定为首次认定的,请主动向我委报告,进行更正,否则今后查出后将列为诚信异常名单中,并追回资助资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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