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
1.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高企,额外奖励10万元。
3.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二)番禺区
1.经番禺区推荐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三)南沙区
1.从广州市以外地区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
2.首次由本区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奖励5万元。
3.本区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30万元。
4.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额外奖励20万元。
(四)黄埔区
1.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20万。
2.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30万。
(五)海珠区
“四上”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
(六)白云区
(七)花都区
1.对当年度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度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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