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州市 奖励
惠州市企业申请国家
,获得市科技局推荐并且通过国家
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县区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市资助5万元(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符合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条件,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前不申请入库的企业奖励或资助标准减半。
①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5万;
②惠州市20万+惠阳区20万,惠阳区合计奖励40万;
③惠州市20万+大亚湾20万,大亚湾合计奖励40万;
④惠州市20万+仲恺区20万,仲恺区合计奖励40万,仲恺区高企培育入库:2万;
⑤惠城区:30万(市20万,区10万);
⑥惠州市20万+博罗县15万,博罗县合计奖励35万;
⑦惠州市20万+惠东县10万,惠东县合计奖励30万。
注意:政策变动具有实时性,具体数额以当年当期申报最新政策为准。
二、惠州市 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①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国家高新量化指标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7、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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