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应用为牵引、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合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我省重大技术装备供给保障能力,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针对首台套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顶层设计、公共服务和制度供给等方面的作用。
(2)政策激励,制度保障。加大首台套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从财政、金融、技术、保险等方面,构建有利于首台套示范应用的政策体系;建立促进首台套研发和应用的保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营造鼓励创新、过失宽容、保险补偿的良好氛围。
(3)供给提升,需求牵引。补齐首台套产品在检验检测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短板,注重提升首台套产品质量水平,增强首台套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围绕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加强首台套产品供需对接,促进市场需求与研发示范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4)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结合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充分发挥地方和行业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分业施策;聚焦重点领域,集中资源突破一批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首台套产品,实施重点突破,明确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首台套示范应用的主攻方向。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重点围绕重大关键成套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环保技术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高档数控机床、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智能农机装备等领域,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80台(套)以上。
二、完善首台套研发创新体系
(四)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涉及重大技术装备现有专项,积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涉及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争取我省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获国家相关专项的支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基础科技资源较完善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龙头企业组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为重大技术装备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等提供服务,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对接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
(五)建设重大技术装备科技创新平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重大技术装备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力度,完善国家、省、市三级企业技术中心储备机制和逐级推进工作机制,创建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装备领域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面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方向,支持建设一批重大技术装备科技创新平台。聚集相关领域优势资源,支持建设一批重大技术装备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发改委)
(六)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合作。支持科研院所、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等组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增强创新主体实力。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紧密围绕应用需求,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支持研发、制造、使用单位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基地,搭建产品研制与示范应用之间的桥梁。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领军企业面向社会发布研发需求,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模式的作用,聚集各类创新要素,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
三、完善首台套认定与检测机制
(七)完善首台套认定管理。修订和完善我省首台套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重点完善首台套定义、认定范围、补助标准等,优化认定程序,明确首台套认定有效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推动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八)提升首台套检测能力。加强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完善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等,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依托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首台套检测评定服务,对首台套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进行全面系统检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
(九)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组建由装备制造商、用户、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工程设计、检测机构等单位参加的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结合研制和使用需求,搭建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增强对首台套的联合攻关能力,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推动首台套产品的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国资委)
(十)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依托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专业平台等,探索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加强对首台产品的展示和推介,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统筹示范应用基地建设与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实施,优化示范应用基地布局。加强示范应用基地管理和评估,适时对基地布局进行调整。按照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对首台套示范效果开展评价,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国资委)
五、推动首台套军民融合发展
(十一)推动军民融合技术攻关与应用。积极引进装备领域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来闽设置分支研究机构或同在闽研究单位联合成立研究机构,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我省重大技术装备领域技术研发能力。梳理武器装备和民用重大技术装备共性需求,发挥军工企业技术、设备和人才密集优势,实施军民融合技术攻关,破解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等制约瓶颈。利用军工基础领域技术创新成果,引导先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装备领域渗透,推动军工技术在民用产业的技术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六、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十二)优化知识产权运用。进一步落实《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首台套产品的核心关键专利提出加快审查申请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给予优先审查支持。筹建福建省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产业导航大数据中心,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服务首台套产品和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究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池建设,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等重点领域侵权假冒行为“雷霆”专项行动,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影响力。积极构建调解、仲裁、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与仲裁裁决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快捷和仲裁裁决法律强制性的优势,快速、高效解决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司法厅)
七、发挥国有企业作用
(十四)发挥国有企业骨干表率作用。推动和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评定机构、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建设,鼓励国有企业牵头组建示范应用联盟,积极采用首台套产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之间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加快培育集研发制造、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建设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示范能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十五)明确容错政策和考核评价办法。对承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项目,明确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政策,综合考虑非人为责任、认识不足等因素,合理界定并适当豁免相关企业及负责人的行政、经济、安全等责任。将首台套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有研制、应用首台套且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八、完善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领导。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成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负责协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相关事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知识产权局)
(十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重大技术装备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补助800万元;支持建设重大技术装备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每家补助300万元至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支持装备生产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产品,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
(十八)加大政府采购等支持力度。探索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首台套等创新产品可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可以通过设置技术标准等措施,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等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营造首台套示范应用氛围。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加强贴息政策引导,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首台套产品和技术涉及专利质押融资;以补贴企业购买专利执行险方式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保护,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落实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积极投保,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知识产权局)
(二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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