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目标定位,发挥自贸区引领制度型开放作用,依托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综合保税区、国际化人才特区等重大平台,坚持创新驱动、产业为本,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融合贯通资金链与人才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互促,构建与南沙发展定位相适应的产业政策体系,推动建设大湾区国际航运、金融和科技创新功能承载区,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主阵地,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本区属地统计、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本区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含个人)。区产业扶持办法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聚焦打造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二条 研发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给予最高1亿元补助。鼓励企业、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投入后置奖励。
第三条 应用推广奖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开展场景应用、取得资质、提供服务、购买服务等进行奖励和扶持。对重点产业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给予单项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机构及平台等推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按照实际投入、获奖荣誉、提供服务等给予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孵化载体奖励。对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三章 聚焦打造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链
第六条 龙头企业奖励。对世界500强、独角兽、主板上市企业等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
第七条 落户奖。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生产经营、经济贡献等,给予最高3000万元落户奖励。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支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根据企业类型、经济贡献增长情况,给予企业最高100%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区内项目以及购置生产设备仪器的,工业园区扩建、改建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提升能级奖。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补贴。鼓励企业、机构、人才在南沙集群发展,支持企业在区内实地办公。对进驻重点集聚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年免租扶持;购置办公房产并用于自身实地办公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的,连续3年、最高按租金及物业费市场评估价格的100%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高成长企业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推介交流与项目引荐。对企业或机构举办论坛、赛事、会议、活动等,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费奖励。对单个引荐机构每年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上级资金配套奖励。对企业、人才团队获得上级各类奖励与扶持资金的,按国家、省、市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产业联动奖。对区内企业、机构购买区内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企业、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给予购买方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聚焦打造融通创新的资金链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支持。成立总规模50亿元的南沙产业引导基金,给予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控股类企业投资区内上市、非上市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企业利用外资部分,根据投资规模额外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基金投资区内企业及优秀人才创业项目,对在区内注册运营的创业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区内项目情况,给予单家基金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贷款及贷款贴息支持。区政府设立最高1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区内合作的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最高3000万元信用贷款。对取得本区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每家企业累计最高300万元支持。根据贷款性质、贷款余额,最高给予区内银行机构2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企业上市奖。对后备上市企业上市挂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自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可获得最高1300万元奖励。对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发行债券或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并购支持。对并购控股上市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引进本区的,最高可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跨境贸易投资支持。对区内机构、企业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跨境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根据交易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聚焦打造产才融合的人才链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及团队扶持。对在南沙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人才奖励。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劳务报酬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才奖励。对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人才经济贡献奖励。骨干人才与高管人才最高给予个人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后备上市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人才,其投资性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激励收入,最高按照个人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奖励。对新引进落户的本科(学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给予最高12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按科研、生活补贴、住房等给予最高75万元补贴。对港澳台侨青年在本区交流、实习、就业、创业、参赛等,给予单项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加强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优化企业服务。
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可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企业的经济贡献相适应。鼓励“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多种方式供应新兴产业园用地。新兴产业园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混合利用,园区以产业功能为主导,可适度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办公、住宅建筑面积。
支持办理落户。对重点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贡献等情况,区统筹给予一定名额的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支持未达计划指导类入户申报条件的企业高管及核心人才享受市民待遇。
支持员工安居。对重点企业(机构),按照企业(机构)的规模、贡献等情况,区统筹解决相关重点企业(机构)员工合理住房需求。
交通出行支持。对重点企业申请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贡献等情况,区统筹给予一定名额的指标竞价奖励。
优先审批服务。对重点企业的项目优先进行行政审批,优先开展政策兑现等服务。
实施重点协调与服务专员对接机制。重点企业享受区领导挂点联系服务,将重点企业项目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一对一”全生命周期定制化服务,协助重点企业做好注册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对接、享受专业的法律服务和金融服务。
市场推广支持。协调开放公共服务资源支持重点企业应用场景运用,支持企业推广产品与拓展市场,完善政企合作平台,搭建企业资源交流服务平台,促进区内企业交流合作、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优化政策兑现服务。建立产业扶持政策兑现跟踪服务与监督检查机制,及时跟进扶持对象享受扶持的承诺履约情况,加强兑现执行管理,推动扶持政策发挥应有效益。所有政策申报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由区政策兑现窗口一窗通办。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人才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第二十五条 优化人才服务。依托大湾区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大湾区(广东)国际人才驿站,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实施南沙人才卡分类服务保障。聚焦人才工作生活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全面实施“人才安居无忧”“子女入学无忧”“父母养老无忧”“配偶就业无忧”“家庭医疗无忧”服务保障,为人才在南沙创新创业、安居乐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上级赋予优惠政策效应。
落实启运港退税、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国际航运保险税收优惠、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积极争取支持南沙自贸区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序推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等资本项目改革,落实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争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实行更大力度的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措施。
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规则,开展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要素流动便利、金融服务、竞争政策、绿色发展等先行先试,建设经济全球化发展引领区。支持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综合保税区、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等开放平台建设,携手港澳深化对外经贸合作,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全球主要自贸区、自贸港区的交流合作,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构筑粤港澳大湾区对接融汇“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于本措施之外,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功能平台方面需给予的特色支持措施,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涉及对同一支持对象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区重点发展和培育产业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领域除外。对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产业项目,有特别贡献以及特殊重大事项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给予特别贡献奖励。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的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于从市内其他行政区迁入的企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政策制定部门追回奖励资金。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扶持内容。
第三十条 本措施提到的奖补金额如未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本措施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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