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发〔2022〕85号)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我省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荐申报条件
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将严格按认定标准开展推荐认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传承实践相关情况等,重视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着力加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技艺精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5年以上;
(二)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认定为该项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申报范围
(一)没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超过80岁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本次申报工作重点关注以上两个方面的项目。此外,如确因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传承发展实际需要,亟需补充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的其他情况,可适当增补,但从严掌握。
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建议稳慎推荐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确需推荐的,应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名额
各地市或省直单位在以上两个重点关注范围内,每一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人;其他需要增补的项目,每个地市或省直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人。(详见附件1)
推荐申报材料
(一)推荐函。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本地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函,主要包括:1.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简要说明;2.推荐申报名单(见附件2);3.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截图。推荐申报人选姓名应根据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如果存在推荐申报人选身份证件姓名与公布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姓名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应注明并说明原因。
(二)推荐申报表。按填报说明和注意事项等具体要求填报,见附件3。
(三)推荐申报片。申报片制作应坚持节约原则,具体要求见附件4。
推荐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授徒传艺和掌握核心技能艺能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参评资格。
推荐申报程序
(一)提出推荐人选。公民向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审核并逐级上报。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具备条件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筛选、论证、公示,提出拟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并于2022年7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初审与再次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各地推荐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步审查。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补充修改后的推荐申报材料(纸质版原件2份、复印件7份和电子版1份)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完善申报材料。根据省级专家评审推荐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应门类专家对列入推荐名单的传承人申报材料进行指导,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2年9月10日前将完善后的申报表、申报片(纸质版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网上填报和提交正式文件。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进行网上填报,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正式文件。
报送的申报材料纸质版用A4纸打印,统一装订,电子版(包含本地区全部申报传承人材料PDF版扫描件和WORD版)统一拷贝至U盘或移动硬盘,报送时间均以当地邮戳为准。
省直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组织本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