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穗南开管办规〔2021〕1号)第十条,南沙区现开展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兑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6日9:00至2026年4月10日17:00。
二、申报事项
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三、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统计关系归属南沙区(以相关部门核查时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申报单位须在南沙区实质性运营。
1.属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1)南沙区属国企、2026年规上工业企业;
(2)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主导产业或重点招商对象,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本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2.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质性运营的,通过不动产产权查册或租赁备案证明或场地无偿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申报单位经营场地面积标准按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
(三)申报单位有自主研发活动并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按规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企业研发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2.按规定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中填报国家高新区企业及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
(四)申报单位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相比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不低于5%。

四、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占2023年营业收入总额比例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按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的6%、8%、1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比例在5%-10%之间的企业,按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占2023年营业收入总额比例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按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的3%、4%、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研发费用总额按照税务部门加计扣除备案数计算,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7项减48、49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减当年及以前年度的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及结转金额”为准,没有备案的不予奖励。)
(二)申请获得本指南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对象按照区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本指南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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