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主体于5月15日前将盖章后的申请文件上传管理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5月15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国家工业遗产推荐函并明确推荐顺序,同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文档、视频和照片图片存储于U盘或光盘)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产服务业与交流合作处)。
二、申报条件
申请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应在2026年4月24日前获得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三、复核工作
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提交复核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其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并由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出具情况说明。
四、支持政策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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