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建设研发平台
(一)积极打造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在香洲区建设对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研发平台(研发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单个平台按办公场地租用面积给予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研发机构按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购置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实际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平台运营机构按其年度运营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鼓励企业购买平台服务。对企业购买区内集成电路等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适配、中试、测试、验证等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支持企业技术平台认定。对新认定或组建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四)实施高企倍增计划。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4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鼓励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向企业提供科技咨询和申报辅导,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给予1万元工作补贴。对获得市级星级评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年遴选“香洲区高新技术企业百强”,树立高企标杆。(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五)培育壮大创新企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每年发放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资源和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六)研发投入普惠支持。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补助,实现免申即享。根据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综合考量财政预算规模,分级分档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七)支持重点科研立项。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重点研发领域、产学研合作、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社会发展领域项目、粤港澳创新合作等科技立项的企业及独角兽入库企业,按上级立项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原则上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八)加大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力度。对入选省、市级(含国内其他经济发达省市)创业团队的区外引进项目落户香洲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最高50%给予落户奖励,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九)鼓励联合技术攻关。鼓励区内企业间、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或技术交易。鼓励企业“发榜”(提出技术攻关需求),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揭榜”,对获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立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按照其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十)鼓励区内企业搭建产业链条。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关联关系企业除外)自主研发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工业生产,且当年产值正增长的,按当年度实际履行合同总额的3%给予购买方最高100万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进行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最高70%补贴,最高300万元;进行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最高50%补贴,最高500万元。企业购买EDA工具软件给予最高30%补贴,最高200万元;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最高给予50%补贴,最高300万元;研发EDA工具软件给予研发费用50%补贴,最高1000万元。企业购买IP核开展研发给予30%补贴,最高300万元;复用共享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IP给予50%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开展工程芯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给予最高50%补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强化创新载体支撑
(十二)促进创新资源集聚。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新机制和模式,建立异地创新中心,集聚境内外创新资源,把成果、人才、产业引进来,对首次通过市级异地创新中心认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租用香洲区办公楼宇等载体进行经营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租用更多场地。对企业上一年度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按扩大后建筑面积)超过5万元/平方米,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的,按上一年度新增租用面积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贴,最高5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租金补贴期限最高36个月。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按扩大后建筑面积)超过10万元/平方米的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在15%以上的可不受补贴面积限制。(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十四)科技研发办公场地扶持。2021年1月1日后在香洲区成立或迁入的企业,由香洲区创新载体领导小组进行评分。95分(含)以上的,租金及物业费全免,最高不超过120元/月/平方米;85分(含)-95分的,租金全免,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75分(含)-85分的,可申请入驻政府主导建设的载体,并给予50%租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如有小试、中试、研发等需求申请厂房的,可参照上述综合评分情况和扶持标准给予扶持,最高40元/月/平方米。场地(含办公和厂房)扶持面积原则上最多3000平方米、36个月。(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十五)建设专业孵化载体。评审认定区级专业孵化器、港澳台孵化器、专业加速器等并给予运营团队培育奖励。对协助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建设各类实验室、公共平台、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的,成功申报各级项目的,成功入选各类创新创业团队或获得各级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每1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按照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区级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内与其产业领域相同的在孵(入驻)企业,给予40%的租金补贴,最多40元/平方米/月、36个月、500(1000)平方米;区级港澳台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港澳台在孵(入驻)企业,给予60%的租金补贴,最多60元/平方米/月、36个月、500(1000)平方米。(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四、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十六)鼓励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团体)参加科技或工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赛、省赛、市赛名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十七)支持企业自主培养骨干人才。鼓励企业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前沿知识培训、学历提升教育课程。高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骨干报读国内“双一流”大学开设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级高级研修课程,成功获得结业或毕业证书的,按学费的30%给予补贴;通过国家同等学力考试、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按学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十八)加强企业金融支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亿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合作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放并经备案通过的白名单企业信用贷款,按单笔贷款本金损失的50%或按单个银行贷款本金总额最高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市、区两级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年。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按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给予担保费用补贴,最高20万元;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最高50%给予风险分担,最高2000万元。提高首贷风险分担,分级分档为白名单企业首贷项目分担风险损失最高90%,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十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为区政府投资基金已投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按贷款金额的50%至80%提供风险分担,最高2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对白名单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按照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支持。每投资1家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二十)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创新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在北交所、境外上市的科技创新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对我区上市挂牌企业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的,按交易金额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对被区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香洲区企业,每年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二十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按不超过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给予奖励。对获得贯标认证的单位最高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50%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措施解释工作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同一项目申请区级政策资助或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最新政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