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19〕292号)。现根据文件要求,就组织申报2018年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围绕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核心任务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项目,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集中扶持、适度倾斜。资金安排重点用于支持实施并达到申报条件的绿色体系建设项目、节能改造项目及清洁生产项目。
(一)绿色体系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绿色制造称号的工业企业或园区,包括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项目。
(二)重点节能项目。主要包括企业采用国家公布的《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参考技术》,在工业领域实施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项目;择优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实施项目必须是已经完成(完工期在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三)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2018年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
(一)按照事前备案、事中报告、事后奖补的原则,对重点节能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对绿色体系建设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支持方式。
(二)绿色体系建设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称号的工业企业或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重点节能项目。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清洁生产项目。2018年度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按当年度市级财政资金安排额度择优支持,以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
3.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级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4.已纳入省、市节能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其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必须为基本完成等级以上。
5.重点节能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节能量需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绿色体系建设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本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获得国家级绿色制造称号认定文件或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2.申报重点节能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复印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及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如技改项目不需要另做环评,可不提供);本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申报清洁生产项目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复印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填写资金汇总表(见附件5),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附上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科);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四)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择优录取。录取项目经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办理资金下达手续。
(一)项目申报数量。 符合要求的绿色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
(二)项目申报时间。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于2019年10月11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 1 张光盘贴标签)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科),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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