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8-16 15:37
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10号)、《东莞市产业链“链长制”优化升级工作方案》,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传导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东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肩负提升产业链绩效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重任的核心企业。

  第四条 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在“十四五”期间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围绕我市“4+5”战略性产业集群,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2-3家“链主”企业。到2025年,在全市范围内遴选认定市级“链主”企业40家左右,培育省级“链主”企业5家左右。
 

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东莞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规模实力: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高端装备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其他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三)领军地位: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属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他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的企业。

  (四)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经营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在市内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不少于20家。

  (七)基本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强。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链主”企业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2.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3.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申报重点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5.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

  6.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8.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专家评审。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重点围绕企业的行业影响力、产业带动能力、经济实力、创新研发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选定意见,提出各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备选名单。

  (三)“链长”审定。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备选名单报产业链所属“链长”审定。“链长”审定同意后,由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名单,形成“链主”企业培育库。

  (四)公示发布。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务网站将拟选定“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结果,有效期三年;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跟踪支持
 

  第七条 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东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将获得 “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八条 对获得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企业市长直通车”服务范围,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更新的“链主”企业库名单推送给有关单位,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对“链主”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链长制”各牵头单位报请企业所属产业链“链长”确认。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撤销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注册地发生重大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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