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左右。
二、支持奖励
(一)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本年度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支持。
(二)单打冠军奖励
根据当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选取若干项提质增效指标,对单项指标前三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50万和 30万的奖励。
(三)支持孵化培育企业
1.企业孵化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引 进孵化、持有或间接持有不少于3%股权的在莞注册运营的企 业,成立后5年内首次获得 的,给予新型 研发机构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额外不超过10万元/家 奖励;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在A股上市的(含转让后五年 内上市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落地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 按照《东莞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 法》(东科〔2021〕28号)规定落地社区并经营三年以上的, 按照企业前三年租金支出(不含物业管理、配套服务等费用) 最高不超过50%给予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的奖励。落地其他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共建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的参照此款执行。
3.孵化器建设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的国家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占股不低于49%)年度评价结果为 A 级的, 每运营一家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股权转让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持股孵 化企业增值后,转让企业股权(非关联交易)取得增值收益 的,按增值收益部分的20%给予机构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 100万元。
(四)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1.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新型 研发机构或高水平研究院专项立项支持的,在项目验收且资 助资金到位后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 0.5的配套奖励,每家新 型研发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2.创新联盟建设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特定行业, 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获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 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资金 须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 等工作;优先推荐联盟单位承担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
(五)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及其持股50%以上的企业引进副高级职 称、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与该人员签订3年或以上劳 动合同、该人员在单位工作并依法在莞缴纳社保满1年的情 况下,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奖励。
(六)支持创办学术期刊
新型研发机构主办公开发行的科技类学术期刊,自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获受 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刊号后,给予 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的,给予一次 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出版1期期刊给予最高不超 过1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后每出版1期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申请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东 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书。
(二)属地推荐。申请单位所在镇街(园区)科技部门 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 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科学技术局。
(三)初步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学技术局制订评审标准和要求,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 拟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 公示7天。
(六)下达通知。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 议处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认定通知。
四、考核流程
(一)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二)启动考核,一般为财务审计、书面评价、负责人 述职、现场考察四个环节。
(三)考核初步结果征求新型研发机构意见。
(四)考核结果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上报市政府审定 后生效。
(五)市科学技术局将考核结果反馈新型研发机构、抄 送属地政府和共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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