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2022年至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财政奖补政策。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2022年,对2021年小升规企业,以及2020年小升规后2021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2023年,对2022年小升规企业,以及2021年小升规后2022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2024年,对2023年小升规企业,以及2022年小升规后2023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
规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奖励对象不包括2018年以来已享受省财政小升规奖励企业、新投产企业(当年投产即上规企业)、“转专业”企业(非工业类规上企业转为工业规上企业),以及“跨地市”企业(省内A市规上工业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至省内B市),以及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
二、珠三角地区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家企业奖补20万元,与原有政策保持不变。省财政资金奖补对象不含深圳市企业,深圳市可参照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小升规”奖补资金评审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审核确定本地区奖补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对奖补名单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提供的奖补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将财政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上述奖补范围和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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