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6〕3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5号),我厅将开展2020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并对2017年产业化示范基地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认定(复核)范围
(一)认定范围
1.示范平台。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号文件第三、六、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综合等公共服务。
2.产业化示范基地。符合粤经信规字〔2016〕3号文件第二、五条规定的企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
3.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5号文件第三、六、七、八、九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单位。
(二)复核范围
2017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详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粤经信技术函〔2017〕11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粤经信技术函〔2017〕105号)。
二、推荐数量
(一)推荐认定
1.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单位)可新推荐示范平台、产业化示范基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1个(针对港澳台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示范基地可增加推荐1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号或粤工信规字〔2019〕5号有关规定,2017年以来认定(复核通过)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或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再次申报,不计入今年各地推荐数量。
(二)复核
符合粤经信技术函〔2017〕11号和粤经信技术函〔2017〕105号公布的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可申请复核,不计入今年各地推荐数量。
三、推荐程序及材料
(一)推荐程序。申报示范平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均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二)推荐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中小企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的认定是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择优推荐,真正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我省形象的中小微企业服务队伍和示范基地。
(二)请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申报数量将推荐(含复核)2020年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的申报文件(含汇总表)和申报材料(采用胶装或线装,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于10月23日前报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省有关单位按上述有关要求直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