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版权局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2022-10-18 19:28
来源:广州市版权局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增强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积极性,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部分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是指对著作权人为其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予以适当资助。
 

  第四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组织实施全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由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具有广州户籍或者拥有《广州市人才绿卡》的自然人,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其作品已取得国家版权局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一)变更登记;

  (二)补充登记;

  (三)撤销登记;

  (四)已接受过本办法资助的作品。

广州市版权局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第九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金额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

  (二)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25元;

  (三)建筑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1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275元;

  (四)摄影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4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70元;

  (五)视听作品:广东省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200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300元;国家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
 

  第十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件数标准如下:

  (一)同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500件(含500件,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度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1000件:

  1.著作权人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

  2.著作权人为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

  (二)同一自然人每年度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200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度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300件:

  1.著作权人为国家、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著作权人为国家、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按照办理指引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
 

  第十二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时限:

  (一)每年有两次资助申请受理间期,分别是:

  1. 1月份第1—15个工作日;

  2. 7月份第1—15个工作日;

  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提交资助申请所涉作品的登记日期为上一自然年度内完成登记的作品。
 

  第十三条 市版权保护中心在收到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后须进行审核,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完备,资料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补送。
 

  第十四条 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不予以资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本办法发放相应的资助款,并予以公布。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版权局提出,由市版权局进行复核。市版权局在完成复核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资助申请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版权局申请复核。市版权局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市版权局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要求受资助人退回资助款,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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