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认定
【申报单位】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
【认定条件】 申报建设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科技厅发布工程中心认定指南明确的申报数量、单位规模、研发投入和科研成果等相关要求;
(二)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在本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按认定指南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并进行公示。
二、运行管理
【运行机制】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相对独立。
【中心主任】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不少于3年,连任不超过3届。
【技术委员会】 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规划、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中心人员】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科研诚信】 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变更管理】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由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专业机构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认定。
【政策支持】 鼓励各主管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科研项目、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三、评估考核
【年度报告】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服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定期评估】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认定年份、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工程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基本信息,专业机构对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动态调整】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等级。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整改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不参与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致使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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