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出台的《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要求,区商务局启动兑现2021年度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企业人才奖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符合要求的商贸业企业于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s://zcdx.gdd.gov.cn/wedPc/) ,按照“申请指南”提交兑现事项材料。请在上述时间内到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请项目
(一)商贸服务业经营贡献奖( 现代服务业10条2.0 )
1、申请条件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批发和零售业(51、52);住宿和餐饮业(61、62);高端专业服务业(7231-7269,7281-728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81、82);
(2)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资助标准
(1)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5.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2)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上述任一条件享受一次经营贡献奖。
(3)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当最高值为负数时,基数视为0,即A=0),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12%+(B-A)×60%;
2.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12%;
(4)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 二 )商贸服务业成长壮大奖( 现代服务业10条2.0 )
1、申请条件
(1)从事批发和零售业(51、5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81、82)。
(2)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3)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2、资助标准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奖励。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
(3)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当年营业收入7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备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是指当年1-11月的营业收入。
(一)商贸服务业企业人才奖( 现代服务业10条2.0 )
1、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从事批发和零售业(51、52);住宿和餐饮业(61、62);高端专业服务业(7231-7269,7281-728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81、82)。
(3)申报并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2号)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外)可享受企业人才奖励。
(4)申报奖励的企业人才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奖励标准
(1)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2)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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