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条件、要求)

2022-11-2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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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工作部署,推动专利在产品端、产业端转化见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备案主体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

  2.备案主体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二)备案产品条件

  1.备案产品至少涉及一项有效专利,且该一项或多项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2.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

  3.备案产品不受《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产业分类限制。

  (三)其他说明事项

  1.同一型号或品种的产品应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备案,如某企业的手机 X30 型号可作为备案产品,不同颜色、大小、配置等应归类为同一备案产品。

  2.相同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备案产品涉及不同企业,应由相关方自行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进行备案。

  3.一家企业可选择多件产品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可参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 402-2022),择优选择产品进行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条件、要求)

  二、其他条件

  试点平台上汇集的各地专利产品备案数据将按月向地方公布,2022年底统一开展备案工作的成效评价。

  请省级知识产权局明确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省级管理端口申请表》,于11月21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和盖章的申请表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以便开通省级管理端口,查看和统计本地企业产品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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