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23年促经济发展资金(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条件、奖励

2022-12-16 09:47
来源: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相关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前报送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与书面内容一致的扫描电子版)。

  二、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且有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广州市2023年促经济发展资金(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条件、奖励

  三、支持期限

  本次资金支持的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四、资助标准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补助。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小微企业类”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普惠平台类”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保单生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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