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2020-12-3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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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

  2018年4月,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实施以来,区科创局充分利用政策杠杆,聚焦国高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等,有效推动了科技产业发展。为落实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66条政策措施,结合宝安科技产业发展实际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企业研发、国高资助、创新服务等有关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后主要内容

  修订后政策条款共9条22项,主要包括区科创局负责的创新平台、国高企业、技术攻关、研发投入、创新载体、创新服务以及市场监管局宝安局负责的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推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4项: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科研机构配套奖励、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基础研究项目资助。

  (二)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项:国家 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高企业成长奖励。

  (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项:科技攻关成果产业化资助、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项: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五)推进创新载体建设,4项: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科技园区考核奖励、创赛获奖项目落户奖励。

  (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4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检验检测费用补贴、科技创新服务活动补贴。

  (七)实施标准化战略,1项: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八)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3项: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九)提升知识产权质量,1项: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三、涉及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宝安辖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对科技创新平台有哪些奖励政策?

  为推进科技创新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将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扶持力度,除原有的“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外,调整了“对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3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有没有奖励?

  我区将继续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其中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高成长性企业有没有奖励政策?

  为了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实施办法(修订稿)新增了对高成长性企业的奖励,具体条款为“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次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四)企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项目如何申报?

  因政府机构改革信息化工作从区科创局划转至区工信局,企业信息化相关扶持政策以区工信局的政策为准。

  (五)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申报奖励由哪个部门负责?

  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标准制定及知识产权等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具体项目申报请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宝安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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