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2020年国家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12-3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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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的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关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组建方案》(东科〔2020〕51号)的工作部署,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稳定增长,我局于7月9日出台《东莞市2020年国家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科〔2020〕51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部门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我局于12月7日修订印发《东莞市2020年国家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科〔2020〕107号),对原办法的资助方式、申请条件、审拨流程、预算资金、资金使用限制进行优化调整。

二、修订原因

  原《管理办法》对每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认定的企业奖励不超过3万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市企业申报高企的积极性。但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原政策要求申报企业需通过高企认定后才能获得奖励,资助周期较长,中小企业对申报高企积极性不高。因此,我局提出将高企申报奖励方式调整为“对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且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有助加快向企业落实资助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提高我市中小企业申报高企的积极性。

三、调整内容。

  (1)调整资助方式。原办法中“专项资金主要对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支付审计报告、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对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且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2)调整申请条件。原办法中“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应同时具备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调整为“获得奖励的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其申报材料经镇街(园区)审核推荐,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二)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

  (3)调整审拨流程。原办法中“各镇街(园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的东莞市2020年高企认定名单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调整为“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由镇街(园区)指挥部上报至市指挥部,抄报至市科技局”。

  (4)放宽资金使用限制。明确具备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企业,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按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予以放宽,不受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限制。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0日


通知原文: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2020年国家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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