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参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各地市商务局负责合理安排本地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时间,组织申报及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初审,2023年3月1日前将初审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支持标准
(一)研究应诉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报告。
报告反映反倾销或反补贴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应对情况的,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所涉案件获得最低税率或胜诉的,最高支持金额上浮至不超过50万元;项目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低于最高支持标准的,支持金额以符合条件发生金额为限。
申请企业同时参加了行业无损害抗辩且报告也反映了行业无损害抗辩情况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万元;项目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低于最高支持标准的,支持金额以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为限。
(二)研究应诉同一案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报告。
报告同时反映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对情况的,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发生金额低于最高支持标准的,支持金额以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为限。
(三)研究应诉保障措施的报告。
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所涉案件获得最低税率或胜诉的,最高支持金额上浮至不超过50万元;项目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低于最高支持标准的,支持金额以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为限。
(四)研究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争端应对)的报告。
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所涉案件获得胜诉的,最高支持金额上浮至不超过180万元;项目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低于最高支持标准的,支持金额以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为限。
(五)研究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报告。
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所涉案件裁定对被调查国家或地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实施保障措施的,最高支持金额上浮至不超过50万元;项目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低于最高支持标准的,支持金额以符合条件的发生金额为限。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2.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贸易救济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3.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报告所涉案件为支持时段内的贸易摩擦应(起)诉案件。
2.研究报告所涉单独应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不低于1万元。
3.同一类别的研究报告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不能申请入库。
4.申报项目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申请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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