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汕农农〔2022〕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5月30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4.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5.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6.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7.其产品在接受国家、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8.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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