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0〕6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穗南司规字〔2022〕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开展2023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政策第一次兑现的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0日。申报单位预审通过后,需到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需与线上申报材料一致,逾期不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二、奖励标准
(一)办公用房补贴
办公用房补贴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从实际支出租金之日起算,以实际支出的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办公用房租金的支出。
(二)经营贡献奖
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10%的奖励;
(2)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20%的奖励;
(3)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三)专业人才补贴
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
三、申报条件
(一)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扶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者组织,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后可申请。
2.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租赁在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且自用办公的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
3.办公用房补贴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从申请人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的次日起可以申请。申请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时间与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起始时间为准。
4.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主动退还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获得办公用房补贴。
5.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应当向政策兑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其对南沙区政策扶持的相关内容已知悉,若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不予退回的,将予以追缴,五年内取消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南沙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并通报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营贡献奖
1.符合《扶持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者组织。
2.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应当向政策兑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其对南沙区政策扶持的相关内容已知悉,若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不予退回的,将予以追缴,五年内取消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南沙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并通报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专业人才补贴
1.申请人与符合《扶持办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者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具有外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资格的,且驻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高级职称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资格的;
3.申请人在南沙累计缴纳社保3年以上;
4.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5.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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