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与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和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资金类别
(一)市级审批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负责具体项目审批立项的资金,主要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和市本级单位申报的项目资金,以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区级审批项目资金。是指由区级负责具体项目审批立项的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市将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下达至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与资金的申报储备、遴选、安排、下达、验收等。
三、奖励标准
根据资金支持方式分类,主要包括补贴、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由各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
(一)补贴是指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将财政资金直接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的方式。
(二)贴息是指根据相关贴息政策规定,对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符合规定的农业贷款,按照规定利率标准给予财政贴息的方式。
(三)直接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采取分阶段或一次性拨付方式,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供应商(施工单位)等的方式。
(四)以奖代补是指对于项目目标明确、实施内容明晰、竣工后具评估和验收的可行性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单位先行自筹资金自主实施,待项目竣工并经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
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产业化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3;对“米袋子”(粮食)“菜篮子”(菜、肉、鱼、蛋、奶、果)产品生产以及辅助性的加工、冷藏仓储、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种业企业建设与种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设备购置等,可适当增加补助比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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