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3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积极推荐循环经济模式成熟,产业链条完整,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协同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标准化基础较好的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于2023年3月22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和推荐汇总表报省市场监管局,并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二、申报条件
(一)试点项目建设任务
试点单位应满足(1)遵循申报原则,优先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区城内单位开展试点建设; (2)不同类型的企业、园区和城市均可作为申报主体申报,作为申报主体的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经济效益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作为申报主体的园区和城市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 (3) 资源产出、循环利用、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及减污降碳等方面的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完成项目所在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4) 循环经济产业模式特色明显,引领性强。
(二)示范项目创建任务
以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中通过验收且效果显著的试点项目作为示范创建的对象,且应符合(1)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经济效益较好、循环降碳成效显著,作为申报主体的企业近三年还应信用记录良好;(2) 试点考核评估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3) 标准体系健全,标准全面且时效性强; (4) 试点期间主导或参与制定循环经济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 有将先进企业、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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