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见附件1)、《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3〕157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截止日期前常年受理,广州市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5日24时。计划每月向广东省科技厅推荐公示一批,各批次审核截止时间均为每月15日24时。9月公示2批,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9月15日、9月25日。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研发享受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研发实行税收优惠。
(二)科技金融精准服务。广州市科技局精准收集拟申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股权、债权),并通过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单个企业最高可申请贷款提升至3000万元,工作指引详见附件4)、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为入库企业提供科技金融精准对接服务。
(三)品牌影响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能力的“认证”标志。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有效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人才招募、项目招投标、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
(四)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已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即可办理)。
(五)广州市科技局“以赛代评”政策支持。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的成长组企业,必须在推荐时已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广州)赛区的优胜企业,必须在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后,按所获奖项分别给予2万—2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六) 奖励支持。根据广东省 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应先在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广州市对当年度成功通过 的企业给予10万—100万元奖励。
(七)广州市各区政策支持。
1. 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奖励。申报单位在南沙区首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成功入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 天河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优做强。新入驻“天河优创”上榜孵化器,且近三年累计获得200万元以上市场投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入驻的孵化器获得的“天河优创”一、二、三等次进行划分,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30元、20元、10元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入库(需在评价系统填报):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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