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2〕8号),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3年第一批次政策补贴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此次申报受理起止时间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逾期不申报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政策申报。
二、申报类别
综合补贴、聘用补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园区企业需同时满足:
1.在园区商事主体注册(集群注册除外)。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除外)。
(二)港澳创业企业除满足本条款(一)所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
1. 2019年1月1日后在基地商事主体注册。
2.港澳籍人士独立创业的,创始人个人持股比例25%(含)以上;港澳籍人士联合创业的,或与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内地学生(在读或毕业,以下简称“港澳高校内地学生”)联合创业的,联合持股比例30%(含)以上。
(三)服务机构除满足本条款(一)所述条件外,还需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招商、管理、服务等业务运营能力。
(四)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个人是指在园区就业、创业、实习的港澳籍人士、港澳高校内地学生。个人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一国两制”,遵纪守法。凡于2019年1月1日后来园区就业或实习的,就业人员需与园区企业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且就业满一年,就业时间以在该企业繳纳社保或申报个税时间为准(个税不得为零);实习学生需在园区企业完成实习计划,以实习协议约定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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