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3〕3 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步征集、评审、入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因系统原因,材料在截止日前可撤回修改,一经审核,无法再改。
二、支持范围
1、省、市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广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穗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2、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
3、支持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间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申请的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4、不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
5、对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支持。
6、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7、重点支持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支持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申报要求
1、已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获得过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不纳入此次申报;已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
3、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申报2024年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按照《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见附件2)的要求准备完工评价申请材料,并将完工评价材料与申报材料同步提交所在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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