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创新发展需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包含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并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17:00。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且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 已享受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的项目遵循不重复资助原则。
3. 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奖励标准
(一)企业孵化奖励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额外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
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孵化器建设奖励
每运营一家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三)股权转让奖励
按增值收益部分的20%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0.5 的配套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五)创新联盟建设支持
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资金须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
(六)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 万元/人的奖励。
(七)支持创办学术期刊
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奖励;获得刊号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每出版1期期刊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补贴,纳入核心期刊后每出版1 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补贴。每年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50 万元。
(八)二期建设支持
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通过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的二期建设(含基建)支持。
(九)授予自主立项权
可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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