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韶农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7月1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我局,同时上报扫描版和电子版,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条件
1.原则上是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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