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天河区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穗天科工信字〔2016〕4号)
二、申报条件
(一)2013年1月1日起在天河区新登记注册或2013年1月1日前已在天河区注册但需要扩大办公场地面积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
(二)在天河区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
(三)经营范围应包含移动互联网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或服务等产业生态链相关内容;
三、补贴标准
(一)补贴期限:
1、企业租金补贴按年度发放,同一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累计不超过2年;
2、已享受租金补贴但未满2年的企业可参加当年的申报工作,提交申报材料,参加专家评审。
(二)补贴面积:
1、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租用面积的25%计算;
2、需扩大办公场地面积的,按扩大面积的25%计算。
(三)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月补贴30元;
(四)补贴总额(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
1、同一企业或同一专业服务机构每年最高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执行。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胶装成册:
(一)《天河区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报告:申报单位需提交企业经营和目前发展情况报告,且按照《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报告说明》(附件2)的要求撰写,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申请表》一致;
(三)资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审计单位公章)、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另,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移动互联网相关营业收入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需披露移动互联网相关营业收入数据。如审计报告中未披露,则需提交移动互联网相关业务收入台账(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移动互联网相关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合同或发票总金额不应少于移动互联网相关营业收入的60%;
(六)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申报单位需提供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扩大办公场地面积的单位,需提供扩大前和扩大后的场地租赁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需与申报主体一致;
(七)申报单位需提供五年内不迁出天河区的承诺书(附件3);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个年度实际纳税证明;
(九)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十)近三年年末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需包括年度、姓名、部门、职位、学历、职称、工作类型等信息),企业人员参保情况证明材料;硕士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须提供学历证明;
可提供:
(十一)
证书等与申请租金补贴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五、申报时间
2016年4月18日—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