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现根据《东莞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开展2023年度东莞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2日—6月30日17:00。
二、东莞市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服务场地。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60%。
(三)有运营能力。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至少聘任1名专职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四)有投资案例。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资金,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
(五)有线上平台。通过自建、合作共建、引进等方式设立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已申请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团队(企业)数量占创业团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七)有孵化项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注册场地不限)的数量不低于3家。
(八)有创业活动。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业活动不少于8场次。
三、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且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60%。
(三)有投资案例。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并至少聘任2名创业导师。
(五)有服务平台。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八)有毕业企业。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含)以上。
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四、东莞市加速器申报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加速场地。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用于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三)有投资案例。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加速企业获得投融资。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五)有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
(六)有知识产权。加速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七)有加速企业。入驻的加速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加速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有加速机制。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企业)的准入和淘汰管理机制,探索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链条对接机制,优选加速企业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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