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港字〔2023〕2 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口岸建设事项)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6月12日。
二、申报主体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从事口岸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支持项目
资金支持我省、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力争实现口岸建设结构调整和功能升级。其中: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口岸开放重点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对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整合、智慧口岸试点建设等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工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支持期限
资金支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支持标准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口岸办、省口岸应急指挥中心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全额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六、申报条件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内容要求;
(二)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三)应具备可执行条件,并在资金提前下达(约为2023年12月)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
(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根据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并经本企业内部集体研究确定;
(五)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六)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七)已获得口岸建设事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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